3 月 19 日,我厂报道了“凤翔县工商局查处假冒沪工阀门”一事,4 月 22 日,凤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事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凤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工商处字 [2011] 048 号)
当事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注册号:370000018006862;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297 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江;注册资金:一亿八千四佰捌拾万元整;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当事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购进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阀门一案,经本局查明:
2011 年 1 月 14 日,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从山东淄博沪控经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标称为“上海沪工阀门厂”不同规格阀门共 202 件,货值 180693 元。准备用于国电宝鸡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2011 年 3 月 7 日,根据举报,我局派员会同上海沪工阀门厂工作人员,对存放在国电宝鸡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阀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上海沪工阀门厂进行鉴定。经上海沪工阀门厂认定,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购进的 202 件不同规格的阀门系冒用上海沪工阀门厂厂名、厂址的冒牌产品。2011 年 3 月 8 日,我局依法对冒用厂名、厂址的 202 件阀门予以查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海沪工阀门厂鉴定证明、假冒阀门图片、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第七十三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本局向当事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宝鸡项目部送达了凤工商局听字(2011)第 015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提交了希望减轻处罚的申请,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及第五十三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经我局 4 月 15 日局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没收冒用厂名、厂址的阀门 202 件,并处罚款 36000 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处罚缴到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地址:县城东大街 62 号),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宝鸡市工商管理局或者凤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凤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凤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1 页)
附件:凤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2 页)